來源:濱州日報·濱州網
2017-05-02 10:34:05
濱州日報·濱州網5月2日訊 4月27日,鄒平縣政府辦公室印發《鄒平縣食品藥品安全舉報獎勵辦法(試行)》通知,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5月31日。
《辦法》適用于該縣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受理、督辦或者直接參與調查處理的食品藥品安全違法舉報案件。對公民、法人及其它組織以來信、來訪、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形式,舉報屬于其監管職責范圍內的食品(含食用農產品)、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化妝品在研制、生產、流通和使用環節違法行為,可能導致危害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結果的發生,經查證屬實并依法作出處理后,根據舉報人的申請,予以相應的物質獎勵。
《辦法》規定了舉報人獲得獎勵的條件和不予獎勵的情景
《辦法》規定,舉報人須同時符合下列五個條件方可獲得相應的獎勵:(一)舉報的食品藥品安全違法案件發生在本縣行政區域內;(二)有明確的舉報對象,具體的舉報事實及證據;(三)舉報的情況事先未被食品藥品安全監管等有關部門掌握;(四)舉報的情況經查證屬實并依法作出處理;(五)舉報案件的違法行為可能導致危害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結果的發生。
《辦法》明確了不屬于舉報獎勵范圍的十類情形:(一)案件查辦過程中,從事危害食品藥品安全行為的主要責任人主動交代、自首或主動歸案的;(二)案件查辦部門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中發現的;(三)負有食品藥品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工作人員或者其授意他人的舉報;(四)申訴案件(復議、訴訟等)涉及的舉報;(五)假冒偽劣產品的被假冒方或其代表、委托人或利害人舉報的;(六)采取利誘、欺騙、脅迫、敲詐等不正當方式致使生產經營者違法并對其進行舉報的;(七)對標簽標識瑕疵但不影響產品內在質量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舉報的;(八)舉報事項已經新聞媒體曝光的;(九)不涉及食品藥品安全問題的投訴;(十)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獎勵情形。
《辦法》規定舉報獎勵分四個等級,每起案件最高獎勵金額原則不超高五萬元
《辦法》規定根據舉報人提供的線索與違法事實查證結果,獎勵分為四個等級:一級:舉報情況與查辦事實完全相符,積極協助現場調查,能夠詳細提供違法事實關鍵證據和票據;二級:舉報情況與查辦事實基本相符,協助查處工作,舉報現場物證、書證及其他有效證據齊全;三級:舉報情況與查辦事實大致相符,僅提供違法線索,協助查處工作;四級:僅提供案件線索,不直接協助查處工作,經查證屬實。
獎勵額度按以下比例執行:被舉報違法行為經查證屬實,由有關部門按照違法案件實際執行罰沒收入的一定比例獎勵舉報人:一級:按實際執行罰沒收入的15%獎勵舉報人;二級:按實際執行罰沒收入的10%獎勵舉報人;三級:按實際執行罰沒收入的8%獎勵舉報人;四級:按實際執行罰沒收入的5%獎勵舉報人。
每起案件的最高獎勵金額原則上不超過5萬元。舉報人有特別重大貢獻的,獎勵金額可由縣直有關部門會同縣食安辦、財政部門視具體情況研究,并報縣食品安全委員會批準。
貨值金額無法計算,或無實際罰沒收入,但舉報情況屬實,根據舉報等級分別給予1000元、500元、300元、100元的獎勵。
《辦法》對縣食安辦和相關部門的有獎舉報職責做了界定
縣食安辦負責全縣食品藥品安全舉報獎勵工作的政策制定、監督指導、資金管理和信息披露,負責縣食品藥品安全監管部門受理的舉報獎勵資金審定和支付。
各有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分別制定本部門食品藥品安全舉報獎勵實施細則,并負責食品藥品安全違法犯罪行為的舉報受理、核實、查處、反饋、獎勵通知發放和信息披露等工作。
其中,農業部門負責食用農產品(不含干果和管轄范圍外的水果)從種植環節到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前違法行為的舉報獎勵;負責食用水產品從養殖環節到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前違法行為的舉報獎勵。林業部門負責食用林產品(含干果和管轄范圍內的水果)從種植環節到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前違法行為的舉報獎勵。畜牧獸醫部門負責食用畜禽及其產品從養殖環節、屠宰環節(含生豬定點屠宰)和生鮮乳生產、收購環節到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前違法行為的舉報獎勵。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食品生產加工環節、食品流通環節、餐飲服務環節和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違法行為的舉報獎勵。公安部門負責涉嫌食品藥品安全犯罪行為的舉報獎勵。財政部門負責舉報獎勵專項資金的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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