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濱州日報
2017-02-04 15:27:02
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作為帶有社會福利性質的一項重要社會保險制度,讓參保人員得到最優惠的醫療保險待遇是其根本內涵。2014年,我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合二為一,整合為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兩年多以來,我市不斷深化改革,積極探索更為科學合理、更能發揮社會效益的制度模式。
政府補助標準逐年提高范圍不斷擴大
居民醫保基金規模逐年擴大。2015年15.29億元、2016年18.01億元,預計2017年將達到19億元以上。各級政府對居民醫保參保補助標準從2015年的380元/人提高到2017年的460元/人;個人籌資標準由2015年的100元、200元兩個檔次轉變為2016-2017年的每年160元一個檔次。
醫保個人繳費享受政府資助的參保人群進一步擴展,除原先的城鄉低保人員、農村五保戶、80周歲以上老人、重度殘疾人員外,2017年度將建檔立卡的貧困人員納入政府資助參保范圍,又有8.9萬人因此受益。
以住院病人和重大疾病為重點提升醫保水平
根據2015年居民醫保運行情況,2016年開始,我市進一步提高城鄉居民住院報銷待遇,鄉鎮衛生院繼續執行200元以上住院全報銷政策,將二級醫院政策范圍內住院報銷比例由65%調整為75%,三級醫院由住院報銷比例45%提高到50%,最大能力提高居民醫保保障水平。同時,按照省統一要求,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出資,將大病保險人均籌資額從32元提高到52元,在基本醫療保險報銷的基礎上,個人負擔的合規醫療費用1.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部分給予50%補償;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部分給予60%的補償;20萬元以上的部分給予65%補償,一個醫療年度內,居民大病保險每人最高給予30萬元的補償。
2017年大病保險籌資額由人均52元提高到62元,同時將18種抗腫瘤分子靶向藥物及治療其它疾病的特效藥納入大病報銷范圍,實行單獨補償,起付標準2萬元,起付標準以上按照40%比例報銷,每人每年支付限額為20萬元。
落實精準扶貧政策,對經過認定的貧困人口,其大病保險起付標準減半為6000元,每段補償比例再提高5%,最高補償額提高到50萬元。
居民醫保監管辦法進一步改進
新修訂完善的《濱州市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辦法》(濱政發〔2017〕4號)已于近日公布,居民醫保監管辦法進一步改進。
建立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用于支付普通門診醫療費用。個人賬戶按照每人每年60元的標準從居民醫保基金中劃撥,可以結轉使用和繼承,從而將門診統籌制度由醫保監管轉變為全體參保人員共同監管,大大提高醫保基金的使用效能。
建立舉報、投訴獎勵制度。《濱州市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辦法》明確規定,任何組織或個人可對違規使用、騙取居民醫保基金的行為進行舉報和投訴,經查證屬實的,對舉報人按違規金額的1%最多給予5000元的獎勵;對舉報案情重大,且一次性追回社會保險基金超過50萬元的,對舉報人按追回資金的1%最多不超過10000元發放獎金。同時,新的《濱州市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辦法》對違規騙取醫保基金處罰進行了明確規定,以此加大監督管理力度,確保醫保基金安全用于全體參保居民看病就醫。
多項人性化管理政策相繼出臺
居民醫保以方便群眾、有利參保人員為出發點和落腳點,實施多項人性化管理政策。
完善異地就醫政策。轉變以往參保人員外出就醫到醫保經辦機構辦理轉診的辦法,凡是符合轉診條件的患者,經二級以上醫療機構網上轉診后,可直接到轉診的醫院就醫,醫保經辦機構實行網上備案,減輕群眾往來負擔。
改進中斷續保政策。自2017年度開始,對中斷繳費的參保人員,由以往續保時需“補繳包括政府補助資金在內的基本醫療保險費”轉變為“補繳中斷期間個人繳費部分”,減輕群眾繳費負擔。
建立與定點醫療機構談判協議管理機制。對尿毒癥患者、精神病人住院實行按床日醫保定額付費,引導醫療機構控制成本,減輕患者負擔。對惡性腫瘤放化療、血友病、白血病、尿毒癥等重大疾病患者,門診慢性病治療與住院合并使用封頂線,年度基本醫療保險最高支付15萬元,同時納入居民大病保險補償范圍,最大程度減輕患者負擔。
探索建立分級診療新機制。新的居民醫保政策明確規定,對符合規定的轉診住院參保患者連續計算起付線,對規定病種未經轉診到上級醫院就診的參保患者,適當降低醫保基金支付比例。人社部門將聯合衛生計劃生育部門共同探索制定分級診療和雙向轉診政策,促進醫療衛生資源合理使用,發揮醫保基金最大社會效益。
記者 管林忠 通訊員 孫東華 李元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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