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齊魯網
2018-08-21 16:40:08
齊魯網濱州8月21日訊 近日,濱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博興縣交警大隊成功破獲一起肇事逃逸案,嫌疑人辛某某駕駛面包車將一老人撞倒后逃離現場,致老人當場死亡。事發后,嫌疑人偷偷潛回案發地附近,跟蹤辦案民警,迫于壓力四天后投案自首。目前,辛某某被依法刑事拘留。
民警在事發地點介紹當時情況
案情還原:
8月4日下午19:46,博興縣交警大隊接到市民報警稱,在龐陳路范王村路口處,有一輛車撞了一行人后逃逸了,行人傷勢嚴重躺在路上,情況緊急。接警后,事故科民警隆方峰帶隊迅速趕赴現場,到達事故現場后,傷者已被醫院救護人員當場確認死亡。經詢問現場目擊者,肇事車輛沿著龐陳路向西逃逸,事故民警即通知轄區交警中隊進行攔截,同時做好現場勘察工作。
在現場勘查過程中,出警人員兵分兩路,一路人員勘查現場,另一路人員尋找目擊證人。由于天色已黑,除死者兒媳張某能夠提供肇事車輛是一輛面包車外,周圍乘涼的村民沒有人能夠提供肇事逃逸車輛任何有價值的線索,勘查民警在事故現場也僅提取了一塊銀灰色的塑料碎片和一小塊燈罩碎片。經過民警3天的摸排調查、連夜梳理和對現場脫落物分析,確定肇事逃逸車輛為一五菱榮光面包車。
事發路段岔路口眾多,給搜尋、鎖定肇事車車輛工作帶來難度
肇事逃逸終被抓:
事發后,肇事駕駛員辛某某于8月7日和8月8日上午,多次往返事故現場查看并跟蹤辦案民警。辦案民警發覺后,對其駕駛的魯MV9***牌號長安牌轎車進行了盤查,并且將此可疑情況記錄在案。辛某某經過兩天的尾隨跟蹤后,迫于壓力,于8月8日下午,在家人的陪同下到博興大隊事故科投案自首。后經訊問,辛某某對8月4日晚駕駛魯MD3***號面包車撞死行人范某某后駕車逃逸的事實供認不諱。辛某某交代,肇事車輛于事發后第二天在濱州市高新區修好并出發去了外地。至此,“8·4”交通肇事逃逸案成功告破。目前,辛某某已被博興縣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進一步處理中。
法律規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當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負全部責任。發生事故構成交通肇事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逃逸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險合同》約定: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如果肇事車輛逃逸,保險公司不再承擔保險責任,車主要承擔全部的賠償費。
《刑法》第133條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肇事后逃逸的,屬法定的加重情節,傷者因搶救不及時而死亡的可判7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傷者沒有死亡,機動車駕駛員為了逃避法律追究,將撞傷者帶離事故現場后隱藏或者遺棄,致使傷者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嚴重殘廢的,則構成了故意殺人罪或故意傷害罪,按《刑法》規定,將會受到更加嚴厲的處罰。
那些情形屬于交通肇事逃逸:
1.明知發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當事人駕車或棄車逃離事故現場的;
2.交通事故當事人認為自己對事故沒有責任,駕車駛離事故現場的;
3.交通事故當事人有酒后和無證駕車等嫌疑,報案后不履行現場聽候處理義務,棄車離開事故現場后又返回的;
4.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未報案且無故離開醫院的;
5.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給傷者或家屬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聯系方式后離開醫院的;
6.交通事故當事人接受調查期間逃匿,或逃避接受調查的;
7.交通事故當事人離開現場且不承認曾發生交通事故,但有證據證明其應知道發生交通事故的;
8.經協商未能達成一致或未經協商給付賠償費用明顯不足,交通事故當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實信息,有證據證明其是強行離開現場的。
交警蜀黍說:
萬一發生交通事故,保護好現場,第一時間撥打報警電話和120急救電話,千萬不要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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